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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郊民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申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郊民初字第351号原告申某,男,汉族,1970年9月11日出生,住林州市。被告赵某,女,汉族,1970年9月23日出生,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刘永亮,林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申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某以双方已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学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振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