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郊民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申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郊民初字第351号原告申某,男,汉族,1970年9月11日出生,住林州市。被告赵某,女,汉族,1970年9月23日出生,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刘永亮,林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申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某以双方已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学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振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