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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无锡创辉测量技术有限公司与江阴市竣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谭国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创辉测量技术有限公司,江阴市竣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谭国军,夏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0256号原告无锡创辉测量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住所地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94号地块。法定代表人郑万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建春,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平,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竣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峭岐迎宾大道33号。法定代表人谭忠法,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谭国军,该公司职员。被告谭国军。被告夏莲。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创辉测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辉公司)诉被告江阴市竣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谭国军、夏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创辉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创辉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创辉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70元,减半收取4485元(此款已由创辉公司预交),由创辉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帆代理审判员  徐良俊人民陪审员  唐振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童天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