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28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2824号原告:李某某,男,1942年8月16日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告:赵某某,女,1949年10月5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提出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景文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