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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罗文平、赵怀智与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北京福田智科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文平,赵怀智,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北京福田智科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初字第790号原告罗文平,农民。原告赵怀智,农民。委托代理人孙财。被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红螺东路**号。负责人吴越俊,董事长。被告北京福田智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号*幢。负责人田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号**层。。负责人龙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斌,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文平、赵怀智与被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北京福田智科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审查受理后,被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北京福田智科物流有限公司为被告,本院依法准许,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文平、赵怀智的委托代理人孙财,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建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北京福田智科物流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文平、赵怀智诉称,2015年2月3日12时10分许,赵学利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110国道111公里处,左拐弯驶入对向车道,与吴亚涛驾驶被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京G×××××号欧曼重型罐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受损,赵学利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怀来县交警大队认定赵学利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吴亚涛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吴亚涛驾驶的货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因与被告就赔偿问题无法协商解决,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交通事故各项损失192088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被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根据事故责任给予赔偿,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庭前邮寄答辩状辩称,我公司是牌号为京G×××××(临)号欧曼重型罐式货车的车主,但我公司委托北京福田智科物流有限公司负责承运,根据双方于2015年1月1日签订的《欧曼商品车承运合同》中4.2.5约定的“运载途中因交通肇事等人为因素给甲方(答辩人)以及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北京福田智科物流有限公司)全部承担”,因此,运载途中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北京福田智科物流有限公司全部赔偿。北京福田智科物流有限公司为涉案车辆办理了临时交强险和商业险。因此我公司对原告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时机动车不是由福田戴姆勒控制并使用,而是处于北京福田智科物流有限公司及其司机的控制和使用中。因此,本案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北京福田智科物流有限公司及其司机承担赔偿责任。福田戴姆勒没有任何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辩称,京G×××××号欧曼重型罐式货车是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认可事故的发生,验尸费不认可,抢救费认可原件的票据,车损不认可,精神抚慰金认可3万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请法院酌情认可,认可按2015年标准予以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3日12时10分许,赵学利无证驾驶无牌照大运110型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至110国道111KM处左转弯驶入对向车道,遇吴亚涛驾驶临时牌照京G×××××号欧曼重型罐式货车由西向东驶来,吴亚涛向右避让过程中两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赵学利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怀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怀公交字(2015)第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学利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吴亚涛承担次要责任。另查明,被告北京福田智科物流有限公司为京G×××××(临)号欧曼重型罐式货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为京G×××××(临)号欧曼重型罐式货车车主,该车与被告北京福田智科物流有限公司签订承运合同,事故发生时由被告北京福田智科物流有限公司控制和使用。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行车本、驾驶证复印件;村委会证明、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证明、结婚证;怀来县同济医院急救费票据、费用清单;承运合同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一、本次交通事故,赵学利负事故主要责任,吴亚涛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作为汽车所有人委托北京福田智科物流有限公司负责承运,根据双方于2015年1月1日签订的《欧曼商品车承运合同》中4.2.5约定的“运载途中因交通肇事等人为因素给甲方(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北京福田智科物流有限公司)全部承担”,且事故发生时,事故车辆由被告北京福田智科物流有限公司控制和使用,因此,该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北京福田智科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系肇事车辆京G×××××号欧曼重型罐式货车交强险的承保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北京福田智科物流有限公司应对原告罗文平、赵怀智损失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承担30%赔偿责任;二、1、原告罗文平、赵怀智要求赔偿摩托车车损2000元,没有提交有效证据,本院不予支持;2、原告罗文平、赵怀智要求赔偿处理事故人员交通费、误工费3000元,虽未提交有效证据,本院认为,该项损失为原告实际支出,且请求的数目在合理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3、原告罗文平、赵怀智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认可30000元,本院按照30000元予以支持;4、结合相关证据并参照《河北省201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确定原告罗文平、赵怀智的经济损失为:⑴抢救费10195元⑵死亡赔偿金10186元/年×20年=203720元⑶丧葬费21266元⑷被扶养人生活费父亲5年×8248元/年÷7人=5891元⑸验尸费1000元⑹精神抚慰金30000元⑺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交通费3000元,以上计275072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罗文平、赵怀智120000元(含精神损失费30000元);二、被告北京福田智科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罗文平、赵怀智其余经济损失155072元的30%即46521.6元;以上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罗文平、赵怀智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30元,由被告北京福田智科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长纯审 判 员  齐 颖代理审判员  张英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宝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