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字第16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苗晓成、王秀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执行,苗晓成,王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16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负责人耿曙明,行长。被执行人苗晓成,男,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秀梅,女,1975年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执行人苗晓成、王秀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威环商初字第868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查封的被执行人苗晓成所有的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本院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可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203.22元及利息10644.79元、律师代理费4450元、诉讼费1211元,应当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威环商初字第8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振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