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民初字第29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2956号原告:陈某某,男,生于1985年6月9日,汉族,住仪陇县。被告:周某,女,生于1987年10月26日,汉族,住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胡瑜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林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