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仪民初字第29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2956号原告:陈某某,男,生于1985年6月9日,汉族,住仪陇县。被告:周某,女,生于1987年10月26日,汉族,住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胡瑜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林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