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26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章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260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月17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5年3月8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被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被本院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5]2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麦焯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8日至5月27日,被告人章某利用与被害人曾某在东莞市寮步镇石龙坑村温馨居502房同居,趁被害人曾某不注意时,使用被害人曾某的手机登陆工商银行的手机银行,利用网上银行的无卡预约取款功能,分5次预约取款,并到工商银行的柜员机上取走被害人曾某的工商银行账户(卡号为62×××72)内共43000元的存款,后将盗得的43000元挥霍。2015年6月9日,被害人曾某知道被盗后报案。2015年6月12日,被告人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2015年6月19日,被告人章某的家属退还了人民币43000元给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在开庭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害人曾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银行开户资料及流水清单,谅解书,收款收据,手机短信截图,被告人章某的供述及辨认现场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章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章某的家属已退还款项给被害人,可以酌情对被告人章某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章某适用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的建议,该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视被告人章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取保候审前被羁押29日予以折抵刑期。即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4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袁润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慧欣(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3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