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中刑二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某甲犯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中刑二终字第18号抗诉机关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汉族,大专文化,系江西省宜春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张家界分公司负责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6月5日被湖南省新宁县公安局抓获,同年6月14日被湖南省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押张家界市看守所。辩护人胡小龙,湖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4)张定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张某甲不服,以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4)张定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欧阳新审 判 员 刘利利代理审判员 徐姣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谭晓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