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民一终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资兴市中医医院与陈勇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资兴市中医医院,陈勇辉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民一终字第6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资兴市中医医院。法定代表人唐小文,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方飞跃,男,该院副院长。委托代理人黄守文,资兴市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勇辉。上诉人资兴市中医医院因与被上诉人陈勇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14)资民三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资兴市中医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方正跃、黄守文,被上诉人陈勇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14)资民三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49元,退还给上诉人资兴市中医医院。审 判 长 蒋向京审 判 员 杨利平代理审判员 何伦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郝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