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0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XX与白礼荣、合肥申利轮胎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白礼荣,合肥申利轮胎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099号原告:XX,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袁之军,系原告的工友。被告1:白礼荣,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2:合肥申利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法定代表人:程立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晋,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XX,被告白礼荣、合肥申利轮胎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毕梅宝审 判 员 陈 芝人民陪审员 宋 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汪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