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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民初字第2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岱民初字第2721号原告马某。被告杨某。原告马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被告杨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诉称,我与被告夫妻关系不和,被告经常无理霸道,张口骂人,抬手打人。家庭财产处理时自行其是,独断专行,从不和我商量。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某辩称,原告要新房子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婚前财产有:大立厨、方桌、盆架各一件,一对椅子(已灭失),被告无婚前财产。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杨永,现在外打工。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有:1985年建一处宅院,内有四间北屋,一间东屋、两间西屋、一间大门,一处栏。2010年12月从村里买一套楼房(含一间车库)。无存款和债权。被告主张因买以上楼房借款50000余元,至今未还,原告对此否认,被告也未向本院递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现原、被告双方均在以上楼房内共同生活。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诉。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书证等证据证实。案经审理,原告坚持其诉请,被告因不同意原告提出的分割财产意见不同意离婚,双方意见分歧,故本案未能调解解决。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且共同生活多年。原告理应珍惜已往的夫妻感情,考虑家庭利益、子女利益,放弃离婚念头,被告亦应积极主动地找原告多做和好工作,双方多沟通、多交流,使夫妻早日和好。原告的离婚诉请,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马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柴树栋人民陪审员  刘传元人民陪审员  刘灿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毕研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