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2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崔玉海与蔡平、杜燕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玉海,蔡平,杜燕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2571号申请执行人崔玉海,农民。被执行人蔡平,农民。被执行人杜燕林(蔡平之妻),农民。申请执行人崔玉海与被执行人蔡平、杜燕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宝民初字第16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8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11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缴纳执行费1100元,就本案执行标的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257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振江审判员 赵长虹审判员 杜志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文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