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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2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四达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鼎正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2004号原告河南四达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后河镇陉山大道中段(电瓷电器产业园)。法定代表人陈四甫。被告山西鼎正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傅杰。原告河南四达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山西鼎正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依法受理,2015年10月27日原告河南四达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山西鼎正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四达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四达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西鼎正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77元,减半收取2189元,由原告河南四达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颖惠人民陪审员  张鹏飞人民陪审员  赵金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路帅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