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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刑初字第18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查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183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查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19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查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同月15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同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查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中旬,被告人查某受雇在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乡镇局x单元xxx室徐某丙、徐某乙家做保姆。同年6月20日上午,被告人查某发现放被子的袋子里有一个装有黄金首饰等物品的黑色袋子,遂窃取了将该黑色袋子放在其钱包内并藏放于其行李袋内。次日,被告人查某携带黄金首饰准备离开时被徐某乙叫住,并当场从其行李袋内找到装有黄金首饰的黑色袋子,内有黄金项链1条、黄金手链2条及黄金戒指3枚,后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并扣押了上述黄金首饰。现被盗黄金首饰均已发回给被害人。经估价,被盗黄金首饰价值共计人民币5477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查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乙、徐某丙的陈述,证人徐某甲的证言,扣押、发还清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检测报告,证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查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查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赃物已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查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丽娜人民陪审员  叶玲玲人民陪审员  柳小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杨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