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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涉外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袁乐光与张远珍、香港新昌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乐光,张远珍,香港新昌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涉外初字第227号原告:袁乐光。被告:张远珍。被告:香港新昌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原告袁乐光与被告张远珍、香港新昌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诉讼标的金额不足人民币500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四他字第26号复函,应属于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本院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朱    萍审 判 员 梁  乐  乐代理审判员 周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詹伟文(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