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一特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赵忠香、董世忠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忠香,董世忠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和民一特字第00023号申请人赵忠香,系沈阳市第六制药厂退休人员。被申请人董世忠,系沈阳市联营公司退休人员。委托代理人董锋,系沈阳东软公司工作人员。申请人赵忠香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董世忠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申请人赵忠香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刘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赵忠香宣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于2015年8月7日因多发性脑梗塞到沈阳市××十字会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被申请人没有行动能力,没有语言表达能力,长期卧床。我和被申请人有一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西安街X号6-3-3的房屋,现在要出售该房屋,因为被申请人没有行为能力,没有办法签字。故申请法院宣告被申请人董世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指定申请人赵忠香为被申请人董世忠杰的监护人。被申请人董世忠的代理人董锋称,申请人所述均属实,我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长子,我还有两个姐姐,大姐叫董桂华,二姐叫董桂春。我父亲从2015年8月份因为脑梗塞住院后就一直卧床不起,也不认识人,没有任何行为能力。我父母有一处房产需要出售但是我父亲这种情况签不了字所以需要通过法院宣告父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我们都同意由我母亲作为我父亲的监护人。庭审中,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对申请人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病历材料、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均予以认可。本案审理中,申请人赵忠香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申请人董世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鉴定的申请,经本院依法委托,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依据上述证据材料等,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司鉴所[2015]精鉴字第450号《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处载明:“1、被鉴定人患:××所致精神障碍。2、被鉴定人受其所患××的影响,不能正确地表达自己的意思,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经鉴定,被申请人董世忠为患有××所致精神障碍,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应宣告被申请人董世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庭审时,被申请人代理人董锋表示同意申请人赵忠香为被申请人董世忠的监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董世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赵忠香为董世忠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 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湘婷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