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区法执字第64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李业龙与玉林市纪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唐赛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业龙,玉林市纪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唐赛强,玉林市兴泽贸易有限公司,唐湘皓,玉林市威鸿置业有限公司,谢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执字第649-3号申请执行人李业龙。被执行人玉林市纪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唐赛强被执行人唐赛强。被执行人玉林市兴泽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湘皓被执行人唐湘皓。被执行人玉林市威鸿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双。被执行人谢双。申请执行人李业龙与被执行人唐赛强、唐湘皓、谢双、玉林市兴泽贸易有限公司、玉林市威鸿置业有限公司、玉林市纪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035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87560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财产举证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在财产举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就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举证。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举证被执行人玉林市纪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有位于玉林市教育中路509号钻石时代广场第三层01号房产;被执行人玉林市兴泽贸易有限公司、玉林市威鸿置业有限公司有位于玉林市民主北路208号岭南都会商品交易中心F1幢土地使用权。上述房产以及土地使用权在案件审理期间已查封。本院查明,位于玉林市教育中路509号钻石时代广场第三层01号房产共1604.11平方米属执行人玉林市纪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该房产已向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定抵押借款3500万元;位于玉林市民主北路208号岭南都会商品交易中心F1幢房屋共46间及其土地使用权属被执行人玉林市兴泽贸易有限公司、玉林市威鸿置业有限公司所有,该房地产已向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定抵押借款2400万元。本院将上述查明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的上述房地产的价值尚不足清偿抵押权人的债务,同意暂不处置被执行人的上述房地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唐赛强在银行有存款共54960.26元。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唐赛强的银行存款54960.26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将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现有的房地产已抵押,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被执行人的房地产,被执行人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尚未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03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可就本案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祖明审判员 陈 展审判员 曾桂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