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22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行与王珍慈、张和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220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行。负责人余永清。被告王珍慈。被告张和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行诉被告王珍慈、张和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行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李雪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向斌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