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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民初字第47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夏恩发与赤峰国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恩发,赤峰国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4797号原告夏恩发,男,户籍所在地霍林郭勒市,住霍林郭勒市。委托代理人孙铁鑫,北京市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国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新世纪楼下。法定代表人:魏其新,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恩发诉被告赤峰国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恩发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赤峰国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恩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恩发撤回对被告赤峰国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恩发负担。审判员  刘亮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俊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