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一初字第09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赵铭柱与王超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铭柱,王超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920号原告赵铭柱。被告王超英。原告赵铭柱与被告王超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铭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铭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铭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亚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曾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