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和民一初字第09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赵铭柱与王超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铭柱,王超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920号原告赵铭柱。被告王超英。原告赵铭柱与被告王超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铭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铭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铭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亚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曾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