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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民二初字第4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林文锁与崔德宝、吉林省华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华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锁,崔德宝,吉林省华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华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二初字第475-1号原告:林文锁,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崔德宝,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吉林省华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白城市民主东路299号。法定代表人:许长青,总经理。被告:吉林省华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住所:白城市友谊嘉园2栋-5.负责人:张瑞超,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文锁诉被告崔德宝、吉林省华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华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发电设备总厂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三被告名下银行存款931311.47元或同等数额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崔德、吉林省华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华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931311.47元或同等数额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提供担保林文锁名下车号为吉AM32**一台宝马轿车的车籍。三、查封原告提供担保蒋清华名下吉AA86**一台路虎小型越野客车的车籍。四、查封原告提供担保徐佩佩名下座落于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以东、珠海路以北长春总部基地第高层办公楼A/B座0单元1935号房(合同编号:0000000000918297,建筑面积共35.43平方米)、徐佩佩名下座落于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以东、珠海路以北长春总部基地第高层办公楼A/B座0单元1934号房(合同编号:0000000000918275,建筑面积共35.43平方米)的房籍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翟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董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