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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催字第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昆山市卫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汤卫兴等确认票据无效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昆山市卫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昆催字第0035号申请人昆山市卫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千灯镇红星路55号。法定代表人汤卫兴,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因遗失中国建设银行昆山分行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26日发出公告,公告期间无人向本院申报票据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建设银行昆山分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号10500053/21874922,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优比(中国)有限公司,收款人昆山市卫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昆山市卫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上述票据无效。二、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票据载明的款项归申请人所有。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史前进审判员  钱金兴审判员  刘雪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晨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