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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689号原告王某某,男,198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代理人于怡,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198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姜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