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沛栖民初字第05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汪某某诉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栖民初字第0507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曹某,男。本院在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晨本案援引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