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栖民初字第05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汪某某诉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栖民初字第0507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曹某,男。本院在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晨本案援引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