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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69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陈志与黄硕、四川省中药厂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四川省中药厂有限责任公司,黄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6959号原告陈志。被告四川省中药厂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燕。被告黄硕。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诉四川省中药厂有限责任公司、黄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志撤回对被告四川省中药厂有限责任公司、黄硕的起诉。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