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69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陈志与黄硕、四川省中药厂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四川省中药厂有限责任公司,黄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6959号原告陈志。被告四川省中药厂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燕。被告黄硕。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诉四川省中药厂有限责任公司、黄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志撤回对被告四川省中药厂有限责任公司、黄硕的起诉。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