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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瓜商初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杭州达意五金钢丸有限公司与杭州华锻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达意五金钢丸有限公司,杭州华锻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瓜商初字第844号原告杭州达意五金钢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水芬,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王君、李佳佳。被告杭州华锻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文胜。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达意五金钢丸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华锻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达意五金钢丸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华锻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达意五金钢丸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华锻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152元,由杭州达意五金钢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孔伟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