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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执字第3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文海与商其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执字第341-2号申请执行人张文海。被执行人商其军。申请执行人张文海与被执行人商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横民一初字第16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横执字第34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商其军所有的位于横县陶圩镇陶圩街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横房权证陶圩字第××号;土地证号:(2003)160106**),2015年10月15日被执行人商其军的儿子商昌剑代商其军支付张文海30338元现金并缴纳本案执行费433元,该案已履行完毕,故应解除对上述房地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商其军所有的位于横县陶圩镇陶圩街房地产【房产证号:横房权证陶圩字第××号;土地证号:(2003)160106**)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红莲审判员  黄 平审判员  农居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少茗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