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商初字第32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浙江方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宇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方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宇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3280号原告:浙江方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晓华。委托代理人:叶可森。委托代理人:徐汉钢。被告:宇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勇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方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宇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方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3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方远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竞垭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