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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东执字第88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广元全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XX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885-3号申请执行人广元全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思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娟。被执行人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担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8月5日立案执行广元全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XX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800万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广元全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担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平执行员 王一龙执行员 杨大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