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乾商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沈顺根与汪何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顺根,汪何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乾商初字第457号原告:沈顺根。委托代理人:沈建。被告:汪何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顺根与被告汪何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顺根于2015年10月27日以需要另行补充证据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顺根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顺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129元,由原告沈顺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嵇 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邵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