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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61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魏龙与张伟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6135号原告魏龙,无职业。被告张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龙诉被告张伟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魏龙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5元,减半收取10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凤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靳 超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