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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09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行与李旺明、陶田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行,李旺明,陶田英,怀远县万达农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9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法定代表人:,严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旺明,男,196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陶田英,女,196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怀远县万达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1206号。法定代表人:刘用,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旺明、陶田英、怀远县万达农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怀民二初字第002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标的为104130.24元及滞纳金。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提���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二初字第00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支立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庞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