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阳新刑初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阳新刑初字第00293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2008年11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4月1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7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16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阳新县第一看守所。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检刑诉(2015)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2日晚,被告人刘某邀请陈某、陈某甲、吴某、马某、姜某(均另案处理)等十余人在阳新县兴国镇尊荣KTV唱歌为自己庆祝生日。当晚11时许,上述人员唱完歌后准备离开时,陈某在结账过程中与尊荣KTV大厅内的邢某、邢某甲等人发生争吵,继而双方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手持砍刀大声喊“搞,往死里搞”,陈某、陈某甲、姜某等人分别持砍刀和匕首将李某、肖某、邱某等人砍伤、刺伤,后众人乘车逃离现场。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李某、肖某的损伤程度均为重伤二级,邢某、邢某甲、邱某三人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了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马某、刘某甲、姜某、吴某甲、陈某甲、程某、马某、邓某、杨某、刘某乙、尹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肖某、李某、邢某、邢某甲、邱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辩称,刀是从对方手中夺过来的,其未扬言“搞,往死里搞”,亦未动手砍伤对方。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2日晚,被告人刘某邀请陈某、陈某甲、吴某、马某、姜某(均另案处理)等十余人在阳新县兴国镇尊荣KTV唱歌为自己庆祝生日。当晚11时许,上述人员唱完歌后准备离开时,陈某在结账过程中与尊荣KTV大厅内的邢某、邢某甲等人发生争吵,继而双方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手持砍刀大声喊“搞,往死里搞”,陈某、陈某甲、姜某等人分别持砍刀和匕首将李某、肖某、邱某等人砍伤、刺伤,后众人乘车逃离现场。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李某、肖某的损伤程度均为重伤二级,邢某、邢某甲、邱某三人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2015年2月15日,被告人刘某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刘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4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2月15日,被告人刘某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民警抓获。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4、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份的一天,刘某带自己和、陈某甲、吴某、刘某甲、姜某等人在尊荣KTV唱歌为刘某庆祝生日,唱到晚上12左右大家准备离开,刘某去结账,吴某将手里拿着的一个装有砍刀的羽毛球拍的袋子给自己拿着,于是自己拿着袋子在大厅走来走去,突然看到陈某甲等不知道为什么事情与大厅里的一伙青年对打起来,吴某、陈某甲、刘某甲等人就跑到他身边从羽毛球拍袋子里拿出砍刀冲过去砍对方,砍完之后就一起跑了。同时证实当晚手里拿刀的有陈某甲、刘某甲、刘某,姜某手里有一把匕首,其中刘某手中拿着一把刀王,对参与砍人的陈某甲等人喊“搞,给我往死里搞”。5、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2日晚上,刘某甲和马某等三人从白沙镇赶到阳新县城尊荣KTV为“刘某”在庆祝生日,一共有十几人。大约晚上12点左右,“刘某”因为买单的事情和尊荣KTV的工作人员吵了起来,后来“刘某”、“坤哥”等人拿刀将尊荣KTV的工作人员砍伤好几个,砍刀是一个叫“春老大”的拿进包厢里的,后打架时是马某从包厢拿出来的,“刘某”等人追着去砍尊荣KTV的工作人员时,其中一个人让他去喊出租车,返回时,没有看到“刘某”等人并被尊荣KTV的人抓住送到派出所。6、证人姜某的证言,证实刘某邀请陈某甲、马某、刘某甲和自己等人在尊荣KTV唱歌为其庆祝生日,后来在结账的时候不知道什么原因与大厅的另外一伙青年打了起来,陈某甲等人用砍刀砍对方,自己用匕首刺了对方青年,后来大家一起跑了,在中百仓储对面的“七七宾馆”由刘某开了间房,砍刀都交给了刘某。同时证实刘某参与打架了,先是用拳脚打,后来用砍刀去看那些青年,还大喊“给我搞,搞死了不要紧,我负责”。7、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刘某邀请自己和陈某、刘某甲、姜某等人一起在尊荣KTV唱歌庆祝生日,后来在结账过程中因为小姐的台费跟前台吵了起来,后来跟大厅里另外一伙青年吵了起来并发生打斗,陈某等人持砍刀朝对方砍去,自己虽然拿刀了但是没有砍对方,后来逃离现场的时候将砍刀给姜某了。8、证人吕某的证言,证实自己是尊荣KTV的经理,案发当晚听到一楼吵闹便下楼查看,看到十几个客人其中还有三四个拿刀的往门外跑,问自己的工作人员怎么回事,他们说刚才的客人结账时不肯出钱跟收银吵了起来,后来还拿砍刀砍人。9、证人邓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2日晚上“刘某”和陈某带着十几人在打尊荣KTV的工作人员,陈某拿了把匕首在捅邢某甲,其中一个外号叫“春“的拿砍刀砍他,但没有砍中。后听同事说是因为结账的事情双方打起来的。10、证人程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2日晚上,刘某、陈某等人因结账时同尊荣KTV的保安发生口角,刘某等人就拿砍刀、匕首等凶器将尊荣KTV的保安砍伤、刺伤五人,其中李某、肖某二人伤情严重,肖某肺部被刺穿,李某大肠被刺破。并证实其从对方的一名青年手中夺下一把砍刀时,被刘某抢走并扬起说:“给我搞,搞死他们。”他们在唱歌前就把一个羽毛球拍袋子拿到包厢内,双方打斗时,就是从羽毛球袋中拿出的砍刀。11、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双方打斗起来后,程某乙从对方青年手中夺走砍刀后又被“刘某”夺走,刘某将砍刀扬起并说:“搞,给我往死里搞。”12、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2日晚,“刘某”带着一群人在尊荣KTV唱歌,后因结账问题和程某乙这边的人争吵并打斗,后刘某这方的人拿出砍刀把程某乙的几个朋友砍伤,因场面比价混乱,没有看清楚。13、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在场看到刘某手持一把2尺长的砍刀朝保安砍,其认识刘某,陈某,马某。14、证人尹某的证言,证实了刘某等人因为结账的问题用砍刀将自己的同事砍伤的事实。15、被害人肖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22日24时左右,尊荣KTV楼上下来一群喝了很多酒在一楼大厅吵闹,过了一会就和尊荣KTV的保安打起来,这群人从一个装羽毛球拍的袋子里拿出了几把砍刀以及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对尊荣KTV的7名保安砍、刺。他被一名穿黄颜色上衣的人用匕首刺中胸口和左臂,后被送往医院。16、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22日19时许,“刘某”带着十几个年轻人在尊荣KTV一直玩到凌晨12点左右到大厅结账,和“刘某”一起的一个外号叫陈某的要求陪唱小姐陪他们吃饭,被拒绝后,陈某当时就把钱往桌上一拍说:“今天谁敢拿就搞谁。”欢一伙人就准备不买单走人,保安邢某甲就上前让他们买单,双方发生争吵,陈某朝邢某甲踢了一脚,邢某甲和陈某打起来后随后双方的就都打起来。他朝陈某踢了一脚没踢到,陈某随即从腰间抽出一把单刀折叠式匕首直接刺向他的腹部,并准备再次刺他时,被其躲过。17、被害人邢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2月22日晚上7、8点左右,一个外号叫“刘某”的人带了一群人在尊荣KTV唱歌,大约12点左右下来结账时嫌贵了不愿意结账,旁边的陪酒的小姐就对他们指指点点,其中一个叫陈某的就把钱拿出来拍在桌上说:“我看你们谁敢拿,谁拿了我就弄死谁。”他这边的保安们就在旁边议论说这种人出来玩真没意思,他们那边的人就走过来说你们在说什么?他就说:“我们聊天也要经过你们允许。”然后,“刘某”和陈某就开始骂人,陈某先对尊荣KTV的保安动了手,对方十五六人都动手。后来一个人提了个装羽毛球拍的袋子从里面抽出了六把砍刀分给对方一同前来的其他人,他不知道是谁从后面对其背部捅了一刀,后对方的人坐了两辆车跑了。他只认识对方其中一个叫陈某和“刘某”的,刘某当时手中拿了砍刀和匕首,不停地砍人。18、被害人邱某的陈述,证实了对方有三、四个人在打他,其中一个外号叫陈某的拿砍刀的刀背敲他的脑袋,他用手挡,陈某就又掏出一把匕首往他身上刺,他的头部挨了两刀,手上、右膝盖和大腿分别挨了一刀。19、被害人邢某甲的陈述,证实了当时其和陈某打起来后,是“刘某”叫他们的人出去拿东西。陈某从身上拿出一把匕首朝他一顿乱刺,将他的背部、手部和脸部划伤。肖某看到过来帮忙,被陈某用匕首在左侧胸口刺了一刀。“刘某”还有另外几个人就拿砍刀出来用刀背朝尊荣KTV这方的人一顿乱砍,尊荣KTV的保安看“刘某”这边的人多并且还有凶器就各自跑开了,后对方直接开车走了。20、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4年12月22日晚上,自己邀请陈某等一行十几人在尊荣KTV唱歌喝酒为自己庆祝生日。大约12点左右,自己等人下楼结账时,因嫌账单费用高,陈某因喝多了就让旁边一起的青年拿出几百元放在前台,并说今天看谁敢拿这钱。随后,陈某等人不知为什么和尊荣KTV大厅的几名青年打起来了,自己从程某手中拿下一把砍刀准备使用,陈某等人的手里拿了砍刀砍尊荣KTV的几名青年,这几名青年往楼上跑了以后,自己这边的人趁机跑了,随后自己通过程某知道对方受伤的状况,于是逃往武汉。2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李某、肖某等人的损伤程度。22、辨认笔录、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提出的辩解,经查,证人马某、刘某甲、程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肖某、李某等人的陈述以及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足以证实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持刀伤害他人的事实,被告人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持械作案,并致多人受伤,依法可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五年二月十六日起,扣除先前羁押一日,至二O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赵 宇人民陪审员 柯善宝人民陪审员 张长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柯凌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