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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中法执监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廉召文与山东华明建材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廉召文,山东华明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中法执监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廉召文,男,194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委托代理人李朋杰,山东明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红霞,山东明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执行人山东华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韩伟,总经理。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廉召文与山东华明建材有限公司买卖粉煤灰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廉召文向本院提出提级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槐荫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对房管局、车管所、银行等进行了查询,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目前处在停产状态。故对申请执行人所提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廉召文提出的提级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绪晓审 判 员  何方军代理审判员  时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崔 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