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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知民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剑维软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四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剑维软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某公司

案由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652号原告剑维软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保罗。委托代理人张勤,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振磊,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剑维软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并表示不再交纳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的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并于撤诉申请中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故本案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陈惠珍审判员  吴盈喆审判员  杨 韡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冰雪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交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