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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59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曾城辉与被告福建宝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城辉,福建宝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5913号原告曾城辉,男,198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被告福建宝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黄斐崧,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城辉与被告福建宝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城辉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城辉以拟与被告福建宝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另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城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9元,减半收取64.5元,由原告曾城辉负担。审判员  庄亚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静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