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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民初字第00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字第00861号原告王某某,女,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周顺河,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某某,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李珍,遂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00元。审判长  张贺成审判员  韩 凌审判员  郭继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涵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