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湖民调确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代四桂、艾娇芝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湖民调确字第00238号申请人代四桂。申请人艾娇芝。申请人张羽,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代四桂、艾娇芝、张羽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由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2010年12月20日,被继承人张某甲(公民身份号码:××)因病死亡,申请人代四桂(张某甲之妻)、艾娇芝(张某甲之母)、张羽(张某甲之子)因继承纠纷于2015年10月13日经洪湖市大同湖管理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继承人张某甲生前遗留的住房(房权证号为房屋所有权证字第0395**号)由申请人代四桂继承,本协议书生效后由申请人代四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本协议一式四份,当事人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松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