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4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武怀伟与被执行人高学军房屋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怀伟,高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472-1号申请执行人:武怀伟,男,197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被执行人:高学军,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怀伟与被执行人高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011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玉彪审判员 高修文审判员 邢凤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