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刑初字第010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刑事决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退 卷 决 定 书(2015)田刑初字第01034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你院于2015年10月20日起诉来院的被告人张安平危险驾驶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决定逮捕被告人张安平,因被告人张安平不在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决定将该案退回你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