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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刑初字第010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刑事决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退 卷 决 定 书(2015)田刑初字第01034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你院于2015年10月20日起诉来院的被告人张安平危险驾驶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决定逮捕被告人张安平,因被告人张安平不在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决定将该案退回你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