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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民一初字第13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吴昭逸与李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一初字第1328号原告:吴某某,现住内蒙通辽市。被告:李某,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150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顾璟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施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