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耦民初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陈立嵩与薛晓兵、陈爱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耦民初字第00312号原告陈立嵩。委托代理人赵其勇,射阳县海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晓兵。被告陈爱国。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青年中路59号钱江财富广场A座1001室、1004室。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嵩与被告薛晓兵、陈爱国、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立嵩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立嵩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后收取200元,由原告陈立嵩负担。审 判 长 仲正东代理审判员 姜海凤人民陪审员 施建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嘉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