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国良与江西宏吉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良,江西宏吉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49号原告:王国良,男,197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被告:江西宏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大道1168号小蓝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四楼3010室。组织机构代码:75997358-8。法定代表人:赵长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文超,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良诉被告江西宏吉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达成和解,原告王国良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良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国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为99元由原告王国良承担。审判员 朱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