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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双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李宝刚与长春市双阳区太平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刚,长春市双阳区太平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双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李宝刚,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太平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法定代表人赵兴忱,经理。李宝刚与长春市双阳区太平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的(2015)双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本金、诉讼费计12337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明本案可暂不强制执行。故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需要强制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云丰人民陪审员  钟文珠人民陪审员  李德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岩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