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30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蓝伟龙与黄伟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蓝伟龙,黄伟明,文笋庆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30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蓝伟龙,住址广东省五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伟明,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原审第三人:文笋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民三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蓝伟龙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蓝伟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