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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96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黄明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9646号原告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兴政,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明,男,1972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孙鹏,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钱伟兰、代理审判员孟高飞、人民陪审员陆燕芳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兴政、被告黄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孙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并未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原、被告尚未解除劳动合同,故原告无需为被告办理退工手续。原告对仲裁裁决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现请求判令原告不为被告办理退工手续。被告黄明辩称,2014年12月15日,被告以快递的方式将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邮寄给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王均金,该信件已签收。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提出辞职,原告应为被告办理退工手续。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被告与上海吉祥航空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006年4月25日至2021年4月24日的劳动合同1份,约定被告担任飞行员。2014年12月15日,被告以快递的方式向原告邮寄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以不能适应公司文化和工作氛围、无法全身心投入到航班运行及其他工作为由,向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将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的快递信件邮寄至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XXX号均瑶国际广场31层(董事长办公室),快递信件的收件人为王均金,该信件于2014年12月15日被签收。2015年1月15起,被告不再至原告处上班。2015年1月16日,被告作为申请人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即原告办理退工手续。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了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退工手续的仲裁裁决。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明,原告的投资人为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均瑶航空投资有限公司等。上海均瑶航空投资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XXX号,法定代表人为王均金。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快递单、快递单签收记录、仲裁裁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被告于2014年12月15日向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邮寄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法定代表人系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故被告向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王均金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即为向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将其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邮寄至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XXX号均瑶国际广场31层(董事长办公室),快递单上写明收件人为王均金,因王均金又系原告投资人之一上海均瑶航空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的住所地为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XXX号,故被告并未以原告的住所地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不影响被告向原告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原告称其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但被告提供证据材料即快递单及快递签收记录单显示该申请书已签收,原告虽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故本院对原告所称的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之意见不予采信。2014年12月15日,被告寄发的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的快递信件被签收,原告即知晓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2015年1月15日后被告不再上班,故原、被告的劳动合同于2015年1月15日因被告提出而解除。原告应及时为被告办理人事档案的转移等退工手续。原告主张不办理退工手续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被告黄明办理退工手续(仅限劳动关系方面)。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钱伟兰代理审判员  孟高飞人民陪审员  陆燕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亚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