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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字第0093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高焕平与王朝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焕平,王朝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937-2号申请执行人高焕平,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泉北二路焦化厂家属院*号楼*单元*层*户***号。身份证号:6104021962********。被执行人王朝锋,女,1970年8月15日出生,住咸阳市秦都区古渡街道办事处石斗新村**号。身份证号:6104021970********。高焕平与王朝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据本院生效的(2014)秦民初字第0187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朝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高焕平打印费1000元、交通费800元;二、驳回原告高焕平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高焕平承担350元、被告王朝锋承担40元。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4)秦民初字第01870号民事判决书,(2015)秦执字第00937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海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