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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东法执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春玲、吕双兴、李焕全、郭庭友、屈传洪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春玲,吕双兴,李焕全,郭庭友,屈传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东法执字第600号申请执行人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杜林,男,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聂莹,男,该社职工。被执行人张春玲,女,1989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吕双兴,男,1985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焕全,男,1964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郭庭友,男,1970年1月2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屈传洪,男,1986年5月2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春玲、吕双兴、李焕全、郭庭友、屈传洪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商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本息126080.33元、受理费1411元、执行费1791元。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3日向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商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重新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玉明审判员  于国柱审判员  徐德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岳国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