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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70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富明与重庆昌隆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富明,重庆昌隆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7078号原告王富明,男,196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昌隆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关坝镇凉风村财兴社,组织机构代码06286543-X。法定代表人罗泽其,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剑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关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富明诉被告重庆昌隆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富明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王富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富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王富明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朱 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泽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