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执字第88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罗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勤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8879号罪犯罗勤,女,1959年1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初中毕业,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现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2013)杭西刑初字第34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罗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未追回的赃款责令六被告人继续退赔。罗勤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作出(2014)浙杭刑终字第290号刑事判决,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未追回的赃款责令六被告人继续退赔。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0月1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月丹、方欣玲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女子监狱指派干警翁锡和、陈珺出庭执行职务,罪犯罗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罗勤在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罗勤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罗勤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勤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1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戴皖涢 来自: